臺證交字第1000037855號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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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anscript 臺證交字第1000037855號附件
證券商新種業務增修訂法令介紹
交易部
101年6月
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發文字號:臺證
交字第1000037855號
附件:有
主旨:公告本公司「營業細則」第75條之1及「證券
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」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
,並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30日金
管證券字第1000055212號函。
1
公告事項:
一、現行證券商採非當面開戶程序,係對單日買賣最
高額度100萬元以下,且不開立信用帳戶客戶之例
外規範,惟其辦理程序未能符合FATF(防制洗錢金
融行動工作組織)之建議辨識客戶身分,爰刪除本
公司「營業細則」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目及「
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」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
條文,修正內容及說明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。
二、證券商應於公告後一年內,通知已依此項規定開
戶客戶,親持身分證正本完成當場簽章之補正程序
,屆期若客戶仍未辦理者,該帳戶僅得委託賣出原
持有之有價證券,不得委託買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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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「營業細則」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:
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
,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,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
託人經由網際網路、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,俟
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,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後始
生效力。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
定,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,仍應依相關
規定重新辦理徵信。
上開規定未符合FATF(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)評
鑑方向論5.3項有關「金融機構應與客戶建立業務
往來關係時(如開戶),應進行客戶審查程序,包括
辨識客戶身分,並用可靠獨立的原始文件、資料或
資訊,以驗證客戶身分」之建議,爰予刪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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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00037717號
附件:無
主旨:公告本公司「營業細則」第八十三條及「
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」第三條修正條
文對照表如附件,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9日
金管證券字第1000058581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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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:
一、考量市場實務需求,增列行政院國家發
展基金投資之創業投資事業,為得委託保
管銀行以匯撥(匯款)方式交割之適用對
象。
二、另將本公司84年3月3日台證(84)交字
第03545號公告有關政府機關依法令規定透
過各該機關之存款帳戶辦理證券買賣款項
交割作業者,得以匯撥(匯款)方式收受
或交付價金之規定納入旨揭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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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00038419號
附件: 有
主旨:公告本公司新增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
操作辦法」第35條之1條文對照表(如附件)
,並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6日金
管證券字第1000057608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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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5條之1
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
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」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五條
、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
交易者,證券商應暫停其新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。
客戶有前項終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情形,於
清償、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,證券商始得重新
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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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說明
一、為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本公司借券系統之
規範具有一致性,俾利證券商作業,爰增訂本條文。
二、本條文規範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
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」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五條、
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暫停或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,辦理
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,如接受該客戶開立有價證券
借貸帳戶,應配合辦理如下:
(一)客戶被暫停或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,應暫停其新
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,餘還券、已成立之借貸交易申請展
延、擔保品更換及補繳等作業,可續行辦理。
(二)客戶被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,於清償、給付完畢
或改善後滿一年,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始得重
新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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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00039674號
附件: 無
主旨:證券經紀商辦理客戶電子式專屬線路(簡稱
DMA)下單業務,有關透過DMA代理多人下單
,請確實依說明三方式,落實有效辨識投資人
身分,請 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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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按本公司「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
路下單(DIRECT MARKET ACCESS)作業要點
」貳、五、(二)符合豁免條件者得排除使
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,惟證券
經紀商與投資人間須簽訂契約及風險預告書
,就所採安全機制,函報本公司備查,並於
「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」完成申報作業,變
更時亦同,合先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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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公司近期查核發現部分證券商申報DMA係採行
非電子簽章簽署之安全機制監控,其客戶身分辨識
係依委託人之帳號及申請DMA時之IP進行控管,惟
經查DMA專屬線路下單有多人或多組代理人使用同
一IP位址,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人下單時之IP位址
相同之情形。
三、為提升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客戶之身分辨識性,
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採行非電子簽章透過DMA代
理多人下單時,須落實有代理或被授權之關聯性客
戶始能使用相同IP,並於交易後與客戶確認其關聯
性與交割安全並留存稽核軌跡之機制,以避免影響
市場交易安全或損及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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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200523號
附件:無
主旨:公告為放寬證券商之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為金融
機構時,得於其他證券商開立其他多個證券交
易帳戶,詳如說明二,請 查照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9日金管
證券字第1000059533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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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:
證券商之法人董事、監察人如係金融機構
者,因從事信託或授信業務需要,得於其
他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,不受「證券
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
價證券管理辦法 」第2條第2項規定之限
制,惟僅限為信託專戶或設質目的,且該
等金融機構之自有資金不得於前揭帳戶從
事交易。
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200547號
附件:有
主旨:為調整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
報作業,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
條之五與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
附件,並自101年3月26日起實施。
依據: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證
券字第1000059548號暨101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
第1010001681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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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:
一、為避免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遲延
申報,致影響整體市場後續電腦作業,爰調整綜合交易帳
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作業如下:
(一)鑑於本國投資人使用之885555綜合交易帳戶如未能於下
午6時申報完成將影響成交次一營業日(以下簡稱T+1日)
本公司與代辦證券商及證金公司之三方撥付作業,885555
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維持現行規定於成交日(以下簡稱T
日)及T+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,證券商T日下午6時前
未完成成交分配明細上傳作業者,不得選擇留存於綜合交
易帳戶下,而仍需繼續向本公司申報並依規課予過怠金,
惟如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申報作業,本公司將於下
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
並課予過怠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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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外國投資人使用之995555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分配明細
若證券商未能於T日下午6時前完成上傳作業,因未涉及三
方撥付作業,可選擇將未完成分配之成交資料留存於綜合
交易帳戶下(本公司不課過怠金),或繼續申報至下午7時(
本公司依規課過怠金),證券商若仍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
成申報作業,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
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。
(三)前述(一)及(二)由本公司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
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者,證券商應於次日(即
T+1日)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,T+1日證券商應完成分配明細
之申報作業不得選擇分配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,逾下午6
時未完成上傳作業,本公司仍依規課予過怠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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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885555及995555帳戶之委託申報,申報時限放
寬至T+1日,T日不再檢核亦不課過怠金,惟T+1日
下午6時前仍應完成申報,未依時限申報完成者依
規視遲延申報時數課予過怠金。
(五)綜合交易帳戶鉅額交易作業一併調整。
二、配合前述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及委託明細申報
作業調整,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與與綜合交易帳戶
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后:
(一)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五。
(二)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、二、三及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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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201009號
速別:普通件
附件:無
主旨:證券市場再度發現投資人於證券商開戶不久
,即以網路下單方式且僅委託買進權證商品後發
生違約之個案,其金額雖較去年6月份案例為低,
仍請各證券商注意開戶徵信作業,並加強受託買
賣之風險控管,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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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2012551號
附件:無
主旨:證券商設置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
券之交易室,應確實遵照本公司相關規定暨
說明三辦理,請 查照。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24日金
管證券字第1000064121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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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鑑於證券商之非當面委託客戶比例日益
增多,部分非當面委託客戶如機構法人等
,因下單數量、種類繁多,且多要求嚴格
保密,傳統開放式營業櫃檯已無法滿足其
要求,故本公司「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
設備標準」修正條文放寬證券經紀商除營
業櫃檯外,亦得設置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
之交易室,俾增加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配
置之彈性,以滿足其各類客戶之不同需要
,進而提高服務品質,強化競爭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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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,並確保投資
人權益,旨揭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
之交易室(證券商營業項目種類屬不接受客
戶當面委託免設營業廳者,其營業處所之
證券交易室當然適用),除應有明顯標示外
,其門禁管制應落實「於交易時間內,除
董事長、總經理、營業部門經理、分公司
經理人及其所登記合格之接受委託買賣業
務人員、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業務人員
外,其他人員不得進入」之管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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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008497號
附件:有
主旨:公告修正本公司「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
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」第2條
,並自公告日起實施
依據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19日金
管證券字第1010006200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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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:
一、為因應證券商內部人以全權委託辦理投資之需求
,增訂第2條第6項,明訂證券商內部人員得經簽訂
全權委託投資契約,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
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在證券商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
券,並應受本辦法之規定規範。
二、證券商內部人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
投資顧問事業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,仍應符
合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
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」第22條第5項規定(證券經紀
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,由客戶自行為之;客戶僅 指定一家證券經紀
商或期貨經紀商者,應明確告知客戶相關風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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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
受文者:如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
發文字號:臺證交字第1010203381號
附件:無
主旨: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,其自營部門
為因應不同業務之交易需求,除原開立「
000000-0」等借券帳戶外,亦得以「888888-8
」帳號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,並自101
年6月1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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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:
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證券商之自營部
門,基於認售權證發行人發行認售權證之
避險需求,得申請開立「888888-8」帳號
之借券帳戶,俾供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之用
。本公司系統訂於101年6月1日上線,請來
函向本公司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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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報完畢
謝謝指正